如何界定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
近两年来,由搜索引擎引发的官司此起彼伏,通用搜索如谷歌、百度,垂直搜索如爱帮、去哪儿,都先后遭遇了“诉讼门”。这些诉讼虽然原因不尽相 同,但是集中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讨论这一问题,首先要清楚搜索作为一个互联网工具的权利边界,这三个方面的权 利边界即技术权利边界、道德权利边界和法律权利边界。
技术权利边界
搜索引擎作为一个重要的互联网应用工具,它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网民。可是随着搜索引擎的商业化运营,一些附着在利益之上的博弈开始衍生,并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技术工具和商业道具的博弈。当搜索引擎成为企业的一个利润发动机之后,吸金就成了搜索引擎不堪承受之重,技术工具在某些方面被人为地钝 化了。另一方面,作为搜索引擎带动起来的一项关联技术和产业,SEO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搜索引擎的效率和准确性。但是SEO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被商业 利益主导的优化技术在搜索结果上可能对网民产生一定的误导。
在这两种博弈之下,搜索引擎的技术边界在努力向纵深拓展,如百度的阿拉丁计划,就吹响了向暗网进军的号角,但一定程度上商业利益又扭曲了搜索引 擎的攻击方向,弱化了爬虫抓取的有效性。基于第一种博弈产生的技术偏离,如果搜索提供商能够调整盈利模式便很容易得到纠正,而基于第二种博弈产生的误导和 扭曲则将在一定范围和有限容忍度之内长期存在着。
道德权利边界
作为一款技术工具,搜索引擎本身并不具备道德感,但由于搜索服务提供商逐利心理的驱使,使得流量为王变成了搜索引擎的金科玉律。2009年1月 5日,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首批曝光网站名单中,谷歌和百度赫然名列前两位。谷歌的问题是网页搜索和图片搜索结果中存 在大量淫秽色情网站链接;百度的问题是百度贴吧和百度空间中存在大量低俗图片,部分版块存在淫秽色情内容。
另一个有关道德边界的问题,就是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传出的百度有偿屏蔽负面信息。这一传闻因为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迄今真假难判,但也揭开了 搜索引擎可能存在的一个致命伤,商业利益可能将搜索引擎对于社会和公众所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彻底吞噬掉了。事实上,搜索引擎的道德边界是受搜索服务提供商支 配和圈定的,适当约束搜索引擎的道德触角,将其框定在一定限度内,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在目前来看已经是很有必要且势在必行的。
法律权利边界
在北京高院关于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一案的判决中,笔者认为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关键点:其一,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 有技术只能基于关键词进行搜索,如果将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按歌曲名称进行屏蔽,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现象,因而仅提供关键词而没 有具体链接地址的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权利通知的要求;其二,法院认为,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传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 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二款中,的确地要求权利主张人提供网络地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对搜索引擎的 权利边界,是有明确约束和规范的,用以制衡的手段就是权利人的主张和通知。然而在第二个关键点中,法院认定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 为,则值得商榷。首先百度是一个网站,其次搜索是互联网技术,一个网站应用互联网技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如果不算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算什么行为?这是 一个疑点,也是一种悖论。
关于搜索引擎在技术、道德、法律三个方面的权利边界限定,已经到了一个应该加以解决的时间节点,这样才能避免搜索引擎发生进一步的技术偏离和道 德背离,而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商业模式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这需要在法律规范明晰的基础上,用技术手段和道德自律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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